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尚都国际10号楼0930-093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何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占虎,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昶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轻工产业园油坊路南侧(中河乡政府向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朱挺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昶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0)宁01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万 琦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浩
书 记 员 翟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