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2民初2958号
原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负责人:***。
被告:宁夏西吉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西吉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西吉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