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2民初50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东关路南38号。
被告:宁夏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西侧家道六盘金街A4-2号楼152号。
法定代表人:许映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尚都国际10号楼0930、0931、0932、0933、093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华城国际26-1-701。
原告***与被告宁夏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宁夏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宁夏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