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2民初50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东关路南38号。 被告:宁夏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西侧家道六盘金街A4-2号楼152号。 法定代表人:许映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尚都国际10号楼0930、0931、0932、0933、093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华城国际26-1-701。 原告***与被告宁夏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宁夏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宁夏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