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荆伶与济南迪迈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申字第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迪迈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谈淼,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济南新立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山东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济南迪迈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迈特公司),一审第三人济南新立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达公司)、山东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应以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并领取了劳动报酬等综合认定。本案中,**与迪迈特公司均认可自2003年12月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4月新立达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新立达公司与网源公司先后签订2份劳务派遣协议,证实双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一审庭审中**认可自2012年4月开始由新立达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新立达公司于2013年6月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于2013年10月12日签署的《协议》证实新立达公司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收到了该款项。二审判决依据上述相互印证的事实,认定**与迪迈特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系新立达公司派至网源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另,**在劳动仲裁及原审起诉时均是以济南迪迈特科贸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和被告,后在济南迪迈特科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网源公司为第三人后才发现济南迪迈特科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迪迈特公司,故原审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