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其他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881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明春,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洮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