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881执36号
被执行人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洮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对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罚金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金玉峰
审判员*晖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