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洮南市名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洮南市交通运输局、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洮南市市政维护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81民初3342号
原告:洮南市名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佳勋,男,蒙族,1982年7月29日生,洮南市人,个体,住洮南市碧兴园小区**楼****东(与程新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办事员。
被告: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事员。
被告:洮南市市政维护处。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名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洮南市交通运输局、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洮南市市政维护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洮南市名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减半收取11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国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