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博润达电器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博润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新市区阿勒泰路久居可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民终2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军,***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市区***路久居可商务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路2358号。

经营者:罗建中,该商务酒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兰,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市区***路久居可商务酒店(以下简称久居可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润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久居可酒店支付安装费5万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并改判久居可酒店多支付安装费68,050元;3.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五项,并改判多支持材料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有误。一审判决书第10页第10行认定“安装过程中,因房东反对在临街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挂机,马小红遂更改了施工方案,决定......”,此认定错误。实际情况是久居可酒店同意由马小红更改施工方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实际安装费的价款。一、改变安装方案,增加延长管线、增加槽钢底座、增加支架是经久居可酒店同意,增加安装费的责任在久居可酒店采购空调之前,久居可酒店罗总、马小红、陈锦江3人共同讨论确定安装方案,说从两边走管线,4楼8区从西面墙和东面墙走管线,4楼6区从南面和北面墙走管线。如果按照原来设计的方案,安装合同中的82台空调约定的402米延长线就可以够用。双方签订合同时,博润达公司的安装方案是用402米延长线,只是在具体安装中,由于久居可酒店与房东未协商好,导致安装方案变化。二、博润达公司具体安装空调的马小红也告知久居可酒店,因安装方案改变,会增加延长管线。增加延长管线会影响空调制冷,会导致空调压缩机启动缓慢,会增加烧坏压缩机的概率。三、博润达公司向久居可酒店主张的安装费162,343.94元-40,270元(双方合同约定)=122,073.94元不在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里,实际上,由于安装方案的变更,导致水钻开孔99个,加工挂架支架21个,延长管线为1980米,加工槽钢底座48个,导致安装费增加。四、实际安装费的组成为:安装费延长管线1980米(实际用延长线)×80元/米(合同约定单价)+孔7,150元(143个×50元/个)+槽钢底座48个×40元/个+支架21个×30元/个+新增空调3,190元=170,290元。一审博润达公司主张162,343.94元,二审只按10万元主张安装费。博润达公司认为,即便是博润达公司不符合规范,但有61台空调[83台(实际安装的空调)-22台(法院认为无法工作的空调)=61台]虽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但已被久居可酒店正常使用,按合同约定相应的安装费为40,270元×61台/83台=29,596.02元,久居可酒店不予支付此安装费没有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博润达公司向久居可酒店主张的安装费162,343.94元-40,270元(双方合同约定)=122,073.94元虽然不在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里,但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判由久居可酒店承担一半安装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公司的上诉请求。

久居可酒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博润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久居可酒店支付货款167,165元;2.判令久居可酒店支付货款利息28,115.06元[167,165元×4.875‰×34.5个月(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3.由久居可酒店支付安装费162,343.94元;4.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用由久居可酒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久居可酒店系于2012年11月8日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经营者为罗建中,实际经营者是罗建中的妹妹罗兰兰,酒店的物业系租赁而来。2017年春季,久居可酒店经房东同意对酒店整体进行重新装修,同时在客房内安装空调,并决定于同年7月8日重新开业。经罗兰兰与博润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锦江接洽后,双方于2017年5月14日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博润达公司(供方)为久居可酒店(需方)提供海信牌普通空调67台、工业空调15台,并提供水钻开孔服务及相应的安装辅材,其中在空调出厂标配管线的基础上多提供延长管线402米,合同总价款合计202,135元(货款161,865元+安装辅材40,270元)。购销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交货日期:按需方要求供货;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按行业标准现场验收;结算方式及期限:验收结算;标的物所有权自货款结清时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博润达公司按照久居可酒店的要求供货,并自行委托水磨沟区昆仑路恒顺通家电维修部(下称恒顺通家电维修部)的经营业主马小红组织人工安装空调。后经久居可酒店的要求,博润达公司又为久居可酒店提供了一台价值5,300元的KFR-722W/29F-N3立式空调,并安装于酒店五楼服务台。安装过程中,因房东反对在临街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挂机,马小红遂更改了施工方案,决定延长管线将部分客房的外挂机装置在酒店背后外墙及房顶上。变更安装方案后,马小红没有向久居可酒店释明违规加长连接管线可能会造成空调压缩机烧毁或者不能正常工作的后果,并带领罗兰兰前往其推荐的销售商处购买空调管线,称可以为久居可酒店节省一半的费用。之后,罗兰兰根据马小红的要求先后三次购买马小红指定的劣质管线合计1578米(1980-402米),用于酒店空调的安装。双方口头约定于2017年7月1日进行空调验收,但至2017年7月8日酒店开业时,尚有36台空调没有安装完毕,直至一个月后才完成全部空调的安装,双方因此未能最终进行验收。期间,由于博润达公司的施工人员没有按照规范悬空固定连接管线,只是搁置在房间吊顶上,且马小红指定让罗兰兰购买的管线属于伪劣假冒的镀铜铝管,被装修工人的气钉枪将其中的两条管线打穿,致使两台空调的电脑版损毁。另因安装时违规连接超长空调管线造成制冷效果不好,一台空调的压缩机使用了半月即烧毁,部分空调在超负荷运行时冷媒倒灌漏水渗透客房墙体。久居可酒店多次以微信和电话形式要求博润达公司及实际施工人马小红进行维修更换,博润达公司和马小红均未采取有效解决措施,久居可酒店为此一直没有与博润达公司共同对空调安装项目进行验收并结算。截止2018年4月,酒店客房的空调已经有22台无法工作,久居可酒店(甲方)遂于2018年4月23日与宝汇隆家电维修中心(乙方)签订《空调安装合同》,委托该中心对久居可酒店第四、五层客房在内的67台空调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总价款136,100元。安装合同约定:“签订该合同之日起,乙方安装调试完成一个房间,甲方须付完90%款项,剩余10%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该合同签订后,久居可酒店于2018年5月2日预付给宝汇隆家电维修中心60,000元,宝汇隆家电维修中心对酒店不能正常运作的空调进行了维修或者更换,对博润达公司使用的伪劣管线进行了拆除更新并重新布线。截止2018年5月23日,宝汇隆家电维修中心完成了对44间客房空调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并通过了久居可酒店的验收。久居可酒店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6月24日、7月1日、9月24日、11月19日支付给宝汇隆家电维修中心空调维修改造费用24,300元、20,000元、600元、5,000元、20,000元,合计支付安装维修费129,900元,余款作为质保金未付。同时,久居可酒店雇请零工对酒店客房因空调渗水而被浸泡的墙面进行了重新油漆粉刷,支付人工及材料费20,000元。之后,博润达公司要求久居可酒店支付货款及安装费,久居可酒店提出由博润达公司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博润达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如诉,久居可酒店在应诉期间提出反诉如请。审理中,马小红作为博润达公司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发问质证,马小红承认了一审法院对博润达公司履行购销合同项下义务期间所查明的相应事实。

一审审理中,久居可酒店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博润达公司交付的空调产品是否符合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博润达公司安装空调设备存在冷媒泄露、管线不达标、管线超长等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评估鉴定。后因博润达公司承认违规安装施工导致部分空调损坏不能正常工作的事实,久居可酒店遂不再坚持鉴定。同时,博润达公司于2019年8月申请对购销合同外增加的安装工程量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下称建银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接受委托后通知当事人双方配合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收取博润达公司预交的鉴定费2,000元。由于久居可酒店的经营者及负责人出国在外,其诉讼代理人出差外地,而博润达公司方的安装负责人马小红亦未能到场,鉴定人员只好在博润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的陪同下单方察勘了已经由第三方宝汇隆家电维修中心重新维修改造过的现场,并于2019年10月作出了建银鉴字〔2019〕2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合同内造价40,270元,合同外造价48,228.80元,现场测量造价88,558.80元。一审法院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后,久居可酒店以建银工程咨询公司的鉴定程序违法且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为由拒绝接受鉴定结论。一审法院经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博润达公司安装空调的设备及辅材大部分已经不复存在,现仅存更换下来的22台空调放置在酒店库房,现场已无重新进行勘查鉴定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博润达公司基于涉案购销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购销合同既约定了标的物的买卖又约定了标的物安装这两个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与空调安装的承揽合同纠纷两个案由的竞合。因此,针对本诉部分,应当对买卖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分别进行审查。首先,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价款。博润达公司虽然不能说明其向久居可酒店交付的83台空调已经通过久居可酒店的检验,但是该批空调已经安装于久居可酒店客房,且久居可酒店没有证据证明在使用中所出现的问题系因博润达公司交付的空调设备存在质量瑕疵所致,故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久居可酒店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167,165元(161,865元+5,300元)。博润达公司要求久居可酒店支付该价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予以支持。久居可酒店向博润达公司购买空调设备是为了调节酒店客房内适宜的温度,故空调设备只有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装并正常使用,才是久居可酒店合同目的实现的标准,据此表明博润达公司全面完成了交付义务,久居可酒店至此即应支付货款。虽然涉案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久居可酒店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必然给博润达公司造成损失,博润达公司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合理,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博润达公司选择按月利率4.875‰的标准由久居可酒店计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基于博润达公司承认于2017年7月8日后的一个多月即2017年8月后才完成全部空调的安装,故应当酌情以2017年9月1日为久居可酒店支付货款的起始基准点。博润达公司诉求自2017年6月15日作为起息基准日没有事实依据,予以纠正,即: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计32个月,167,165元×4.875‰×32个月=26,077.74元。关于久居可酒店应否支付博润达公司162,343.94元安装费的问题。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涉案合同约定:“按行业标准现场验收,验收后结算”。该约定既是对买卖合同项下货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也是对承揽合同项下报酬支付条件的约定。博润达公司在空调安装完毕后,至今没有向久居可酒店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也未能邀约久居可酒店进行验收并进行结算。因此,安装费的支付条件没有成就,博润达公司要求久居可酒店支付安装费162,343.94元无事实依据,且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不予支持。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投资8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包括通风空调、制冷、电气、压缩机机组等)、线路、管道的安装,均需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评审认证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空调安装人员必须持有市级质检行政机关发放的房间空调器安装作业人员证。博润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仅有销售空调设备等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等资格,其在购销合同中将承揽空调设备安装的相应工作以安装辅材的形式进行囊括收费,规避了空调设备安装对相应专业资质的要求。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博润达公司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将承揽的空调安装工作交由同样没有专业资质的个体经营户恒顺通家电维修部马小红完成,其行为违反了遵纪守法原则。鉴于此,博润达公司应当对第三人恒顺通家电维修部马小红违规完成的工作成果向久居可酒店负责。合同法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由于博润达公司委派的马小红并非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空调安装过程中没有按照行业规范要求使用纯铜管线及悬空固定布线,在合同外推荐伪劣管线并指定久居可酒店购买后用于空调内外机的连接,在久居可酒店使用空调初期即因装修工人意外击穿管线而致个别空调的电脑版损坏。在发现久居可酒店提供的安装场地不符合技术要求时没有通知久居可酒店并设计合理方案,明知空调的连接管线长度需要根据压缩机的功率大小可适当延长7、8米,最长不能超过15米的规定,擅自违规超长使用管线,致使空调启动缓慢且长时间超负荷工作,造成部分空调压缩机被烧毁。基于博润达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久居可酒店不能正常经营,博润达公司依法应当进行修理、重作或者赔偿损失,久居可酒店可以要求减少报酬及赔偿损失。博润达公司拒不进行维修改善、重作,久居可酒店为了恢复正常经营与宝汇隆家电维修中心签订《空调安装合同》,以136,100元的总费用委托宝汇隆家电维修中心对酒店客房内的67台空调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该项费用应当由博润达公司承担。久居可酒店反诉要求博润达公司赔偿安装维修费用136,1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由于博润达公司违规安装空调设备,致使空调在超负荷运行时冷媒倒灌漏水渗透客房墙体,久居可酒店为了对酒店客房被浸泡的墙面进行重新油漆粉刷,雇请零工所支出的费用亦应当由博润达公司予以赔偿。因此,对久居可酒店提出由博润达公司赔付乳胶漆修补人工及材料费20,000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鉴于久居可酒店针对其提出的更换购买22台空调费用49,500元及营业损失114,270元的反诉请求,没有提交相应的有效票据和账目加以佐证,故不予支持。若久居可酒店确有这部分损失,可以搜集证据另案诉讼。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久居可酒店支付博润达公司货款167,165元;二、久居可酒店赔付博润达公司利息26,077.74元;三、驳回博润达公司要求久居可酒店支付安装费162,343.94元的诉讼请求;四、博润达公司赔偿久居可酒店空调安装维修费136,100元;五、博润达公司赔付久居可酒店乳胶漆修补人工及材料费20,000元;六、驳回久居可酒店要求博润达公司赔偿更换空调费用49,500元的反诉请求;七、驳回久居可酒店要求博润达公司赔偿营业损失114,270元的反诉请求。以上互付款项折抵后,博润达公司应给付久居可酒店37,142.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付清。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博润达公司与久居可酒店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博润达公司请求久居可酒店支付安装费5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博润达公司请求改判其向久居可酒店支付空调安装维修费68,05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博润达公司请求改判其向久居可酒店支付乳胶漆修补人工及材料费1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博润达公司请求久居可酒店支付安装费5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即合同的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对另一方不进行任何欺诈,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恪守信用。本案中,博润达公司作为涉案空调的出卖方,负有组织具有专业技术和丰富施工经验的工作人员对空调所有配件进行施工安装,免费调试及保质期服务的义务,亦可依约收取相应的安装服务费用。然而在安装、调试、运行三个环节中,博润达公司所安装的空调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制冷(热)效果差等质量问题。博润达公司虽辩称其在安装过程中变更原安装方案,即延长空调连接管线是经过久居可酒店同意而为之,但博润达公司作为出卖方,其对空调性能及安装规范理应清楚明知,更为专业,其应当及时将变更安装方案后可能造成空调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如实告知久居可酒店,使得久居可酒店在对延长空调连接线可能造成的后果完全知悉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选择和判断。但博润达公司除单方陈述外,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博润达公司及其委派的安装人员已履行了上述善意告知义务。博润达公司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博润达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查清安装费的价款,不论安装人员马小红是否具备安装资质,涉案83台空调除去一审法院认定无法工作的22台外还有61台已实际安装,即便安装不符合规范,但变更安装方案已经过久居可酒店同意,根据过错程度,久居可酒店应当支付部分安装费,且二审中博润达公司仅主张5万元安装费。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博润达公司将空调安装工作交由案外人马小红完成,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因马小红存在不规范布线安装、购买劣质管线,对原定安装方案进行修改,延长空调管线等行为,致使空调无法实现有效制冷,并且出现漏水现象。马小红作为空调安装人员,对于其不规范安装及管线延长的不利后果是明知的,暂不论其是否具备商用空调的安装资质,相较于空调购买方久居可酒店而言,马小红更为专业,基于此专业知识掌握之优势地位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保证所安装的空调能够正常运行。而在本案中,博润达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久居可酒店对空调安装方案变更后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已明知,对此,博润达公司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即便涉案合同约定了部分安装辅材费用,但涉案83台空调除去无争议已结清的柜机1台外,另外82台空调因不规范管线延长问题均重新进行了布线安装,事实上,原有的安装辅材并未有效发挥其功用。博润达公司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作成果,致使涉案空调未完成验收,依据合同中关于验收结算的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博润达公司要求久居可酒店支付相应的安装费5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驳回博润达公司请求久居可酒店支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博润达公司请求久居可酒店支付空调安装维修费68,050元、乳胶漆修补人工及材料费1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

博润达公司上诉主张变更安装方案已经过久居可酒店同意,久居可酒店应当自行承担安装方案调整造成不利后果的一半责任,即第三方安装维修费68,050元、乳胶漆修补人工及材料费1万元。对此本院认为,理由如前所述,因博润达公司安装的空调先后出现不制冷、漏水等质量问题,且经双方协商在短期内未得到有效解决,久居可酒店为尽快投入正常经营,与案外人米东区宝汇隆家电售后服务安装维修中心另行签订《空调安装合同》,约定由该维修中心对博润达公司此前安装的空调进行维修,久居可酒店亦对因空调漏水造成的灌水墙面进行了重新粉刷。对于上述案外人另行安装维修、粉刷墙面产生的费用,久居可酒店并无明显过错,亦不存在扩大损失的主观故意,博润达公司理应据实给付。故,博润达公司上诉主张由久居可酒店自行承担上述安装维修费和乳胶漆修补人工费、材料费的一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令博润达公司向久居可酒店支付空调安装维修费136,100元、乳胶漆修补人工及材料费20,0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博润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1.6元(博润达公司已预交),由博润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映红

审  判  员   李 艳

审  判  员   田 姝

二 ○ 二 ○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李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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