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铁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铁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铁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付治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弭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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