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黑0204民初2338号
原告***,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邮电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九州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丽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系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7月6日期间,三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6,500.00元,被告**出具四份借据,并书面约定利息。后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剩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还。审理中,三被告对原告所诉的借款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表示愿近期还款。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本案调解解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20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市九州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6,500.00元,利息33,500.00元,共计80,000.00元。被告***、齐齐哈尔市九州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息80,000.00元。
三、如三被告均未按上述协议如期履行各自还款义务,则三被告对借款本息100,000.00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6.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丽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关美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