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宝石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民生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5民初1018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774977841.
法定代表人宋玉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合亮,男,1999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哈尔滨宝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宝忠,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民生医院,住所地宾县宾西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郭宝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民生医院后勤主任,住,
原告齐齐哈尔市九洲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宝石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民生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文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