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玉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吴某与梁某、宁夏玉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执监2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住平罗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梁某,住平罗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宁夏玉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宁夏玉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宁0221执1660号,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平罗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