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扬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财保160号
申请人:西藏林芝扬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奇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3969739751。
法定代表人:姚有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亮,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远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
法定代表人:张汪钊,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藏林芝扬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2019年11月18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林芝扬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5元,由申请人西藏林芝扬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