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802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白城市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吉0802民特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