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9民初4235号
原告: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兖兰东街。
法定代表人:姜连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近,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正确,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另外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如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将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取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