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嘉祥县纸坊镇鑫磊石材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9民初4223号
原告: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兖兰东街。
法定代表人:姜连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近,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纸坊镇鑫磊石材加工厂,住所地:嘉祥县纸坊镇后马市村。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祥县纸坊镇鑫磊石材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驳回原告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中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