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嘉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嘉祥县祥凯塑料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29民初4428号

原告:山东省***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连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近,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祥凯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韩绍兵,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祥凯塑料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山东省***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西 瑞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曹玉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