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朗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朗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06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北京朗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朗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朗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朗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上诉人北京朗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禚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