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113号
申请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西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004150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2469095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5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