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1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禚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