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209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孙国娟,女,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花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梅,总经理。
原告***、***、孙国娟与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玉良
审 判 员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杨荣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崔思莹
书 记 员 周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