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119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借方南路283号创展大厦14层CDEF室、17层ABCL室、18层BCD室及23、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43084277。
负责人:王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亚然,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670750。
法定代表人:陈红梅,总经理。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天津公司)与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 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梦颖
书 记 员 王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