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8601民初713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建设南路78号旭园大厦。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