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119号
原告:***,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以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