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潘浩、安徽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159-1号

申请人:**,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君临大厦908、909室。

法定代表人:谢宗荣,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桑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皖1124财保16保全裁定书,冻结安徽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818.58元。现因双方达成协议,潘浩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安徽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818.5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