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161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与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兵07民终161号
上诉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93元(上诉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已交纳),减半收取3146.5元,由上诉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悦 审 判 员  刘双全 审 判 员  沈建琴
法官助理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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