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鸿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7605号
原告:深圳市瑞鸿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湾一路沙河东公交总站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3481W。
法定代表人:林正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红,广东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勇,广东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贾家堡1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762373129J。
法定代表人:史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02177651。
法定代表人:衣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思,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剑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910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425007451R。
法定代表人:吴**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思,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剑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28327M。
负责人:丘仲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鸿,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6094P。
法定代表人:张玉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瑞鸿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鸿源公司)诉被告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腾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五建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上海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广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粤011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瑞鸿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瑞鸿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粤01民终4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粤011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红、杨武勇,被告远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东,被告石化五建公司、石化上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思、钟剑锋,被告石化广州分公司、石化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荣、陈启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远腾公司向瑞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3177619.07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一年期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9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石化五建公司、石化上海公司、石化广州分公司及石化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瑞鸿源公司与远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瑞鸿源公司承包广石化20万吨/年聚丙烯工程的土建工程,合同暂估价为2000万元,此款只作为进度款支付控制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款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合同签订前,瑞鸿源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8日进场施工。2013年3月3日,瑞鸿源公司完成了广石化2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的挤压造粒、聚合反应、雨淋阀室、产品掺混、丙烯精制、主管廊(一)、主管廊(二)、主管廊(三)、公用设备、含油废水池、挤压造粒水池、聚合化水池和道路等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远腾公司。2013年8月28日,瑞鸿源公司向远腾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工程总造价为43727619.07元。其中:竣工图结算造价39793058.73元,石化上海公司鉴证的增加工程造价1692331.5元,石化五建公司鉴证的增加工程造价2242228.84元。瑞鸿源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后,远腾公司迟迟不与瑞鸿源公司结算工程款。除远腾公司已向瑞鸿源公司支付了2055万元工程款外,远腾公司至今拖欠瑞鸿源公司23177619.07元未结算支付,瑞鸿源公司多次催告远腾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未果。瑞鸿源公司按约定完成和交付了工程,工程早已验收并投入使用,远腾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远腾公司怠于与瑞鸿源公司结算工程款,应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石化五建公司、石化上海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石化广州分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远腾公司辩称,一、本案建设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暂不具备,瑞鸿源公司要求远腾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1.5、8.2.2、8.2.3条的约定,本案工程价格以石化五建公司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本案工程款支付进度按照石化五建公司向远腾公司支付进度执行。据了解石化五建公司与石化上海公司的结算工作刚刚完成,但截至目前石化五建公司暂没有书面告知远腾公司本案的建设工程最终审定工程造价,也没有向远腾公司支付新的工程款。因此目前暂不具备与瑞鸿源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如果结算后仍有工程款待支付)的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远腾公司一直按照约定按进度向瑞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远腾公司收到石化五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扣除5%管理费之后均及时全部转付给瑞鸿源公司,远腾公司从未拖欠过工程款。从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远腾公司已经向瑞鸿源公司累计支付了工程款2055万元,该金额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暂估合同价款2000万元。如前所述,石化五建公司与远腾公司关于本案建设工程的结算工作至今仍没有完成,2014年1月之后石化五建公司也没有再就本案建设工程向远腾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因此在石化五建公司与远腾公司完成结算以及支付工程款之前,瑞鸿源公司要求远腾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且客观上远腾公司也没有资金支付给瑞鸿源公司。二、远腾公司一直在积极与石化五建公司协调沟通本案工程款结算,没有任何懈怠。由于本案建设工程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工程结算手续比较繁杂。本案建设工程在2013年就已经完工,但是远腾公司与瑞鸿源公司直到2017年4月6日才确认了《工程量计算汇总表(图纸)部分》,作为上报石化五建公司下一步核实的基本数据(不作为最终结算定量依据)。在工程完工后,远腾公司多次协调石化五建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如实将瑞鸿源公司的诉求反映给石化五建公司,甚至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恳请石化五建公司重视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工程款至今无法完成结算,非远腾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对于工程结算远腾公司从来没有推诿、懈怠。三、远腾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无须向瑞鸿源公司支付利息,而且瑞鸿源公司主张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前所述,远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进度向瑞鸿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并且一直在积极推动工程结算工作。远腾公司并无拖欠瑞鸿源公司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向瑞鸿源公司支付任何利息。另外,瑞鸿源公司所主张利息的年利率6%也大大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四、本案工程总造价的计算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而不是由瑞鸿源公司自行套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1.5条结算方式条款明确约定工程价格以石化五建公司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石化五建公司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是远腾公司与瑞鸿源公司结算工程款的唯一依据。在石化五建公司未最终审定工程造价的前提下,瑞鸿源公司自行套价计算工程总造价,且高达43727619.07元,是暂估合同价款的两倍有余,这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与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也明显有悖常理。五、签证工程量是瑞鸿源公司受石化五建公司以及石化上海公司的指令而产生的,瑞鸿源公司无权要求远腾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瑞鸿源公司主张的签证工程量均系受石化五建公司以及石化上海公司的指令而产生的,并非合同中约定施工的工程范围,远腾公司也没有承诺代替石化五建公司以及石化上海公司向瑞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瑞鸿源公司要求远腾公司支付签证单对应的工程款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综上所述,瑞鸿源公司主张远腾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也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六、如果瑞鸿源公司与远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存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瑞鸿源公司与远腾公司之间的结算应当参照合同中的约定。七、目前石化五建公司和石化上海公司已经结算完毕,但远腾公司与石化五建公司暂时还没有结算,原因是石化五建公司无法提交工程的明细,只有一张结算纸,而且没有整个项目的结算明细,远腾公司无法判断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石化五建公司所提交的结算数据与现在在审的案件差距悬殊,所以导致远腾公司与石化五建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结算,所以没有完成结算的责任不在远腾公司。
被告石化五建公司辩称,一、石化五建公司与瑞鸿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依法不应对远腾公司可能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责任。二、石化五建公司与远腾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石化五建公司仅须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款计算依据进行结算。石化五建公司与石化上海公司结算完毕后,积极履行与远腾公司的合同所约定的结算义务,但远腾公司不予配合。因此石化五建公司与远腾公司至今没有结算,责任不在石化五建公司。三、石化五建公司已经按约定基本付清工程款给远腾公司。石化五建公司与远腾公司的合同约定,结算价款计算依据为在甲方与业主/总包SSEC最终结算总价基础上下浮2%。石化五建公司与石化上海公司的案涉工程的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是指承包商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依据双方的结算书,总图、建(构筑物)分项工程的结算数额为32731700元。根据约定,远腾公司与石化五建公司的结算数额为32077066元,双方确认石化五建公司已实际支付远腾公司工程款28544319元,另须扣除远腾公司应付的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税金合计712086.75元,因此五建公司仅欠付远腾公司约100万元工程款。四、瑞鸿源公司主张工程总造价为43727619.07元,从而诉请欠付工程款23177619.0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瑞鸿源公司提交的其与远腾公司的合同可以看出,合同暂定价为2000万元,而其现在主张工程总造价为4372.761907万元,显然远远超出合理的范围。而据远腾公司反映,远腾公司从石化五建公司处承包工程(工程暂估价为3000万元)后,又将工程分包给了两家公司承建,其中瑞鸿源公司承建工程暂估价为2000万元、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二建公司)承建工程暂估价为600万元。远腾公司已经向黄埔二建公司支付640万元,已经向瑞鸿源公司支付2055万元。由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这么大的变化。而瑞鸿源公司单方面制作的工程结算书,既没有业主、也没有监理签认,连石化五建公司、远腾公司也没有任何人员签认。综上,瑞鸿源公司主张其实际施工工程总造价为43727619.07元,从而诉请欠付工程款23177619.0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瑞鸿源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7648614.29元没有依据。首先,远腾公司已经向瑞鸿源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项2055万元(合同价才2000万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项。其次,瑞鸿源公司与远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1.5约定:“工程价格,最终以五建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其费用包括乙方履行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风险、保险、税、利润和气候影响等等。甲方以最终审定工程造价为基础收取5%作为甲方的管理费,甲方管理费按业主拨付的进度款逐批收取。”远腾公司至今拒绝与石化五建公司进行结算,根据上述约定,即使有尾款尚未支付完毕,其付款条件也没有成就,更加不应当计付利息。
被告石化上海公司辩称,同意石化五建公司的答辩意见。石化五建公司与石化上海公司的工程已经履行完毕,石化五建公司已经收到了石化上海公司的全部工程款。
被告石化广州分公司、石化公司共同辩称,一、作为业主,其与石化上海公司的工程合同已经结算完毕,合法有效,只剩下400多万的质保金,不存在欠款。二、瑞鸿源公司与石化广州分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石化公司也不是业主,瑞鸿源公司要求其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瑞鸿源公司没有资质,是违反法律的施工行为,对其违法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处,不应支持其违法的利益。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1日,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经核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名称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4月1日,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瑞鸿源公司无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
远腾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62003038)、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2003035)。石化五建公司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4018561)。石化上海公司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31000823)。
2011年12月20日,石化广州分公司与石化上海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石化上海公司总承包石化广州分公司的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及装置外110kV/35kV变配电站等工程,工程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合同范围包括上述工程的详细设计、采购、施工到中间交接,(中间交接按石化股份建【2008】268号文执行)以及开车技术服务及保镖(从中交到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后72小时止),从中间交接到交工验收石化上海公司提供配合服务,参加竣工验收;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8日,中间交接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膜回收部分原则上与主装置同步投用);工程总费用为55074.99万元,不含两年备品备件的费用;合同总价为28009.94万元,其中设计费1487万元,施工费12758.9万元,材料费13031万元,其他相关费用733.04万元。
2011年10月18日,石化上海公司与石化五建公司签订《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石化五建公司承包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土建、安装施工工程到中间交接(中间交接按石化股份建(2008)268号文执行)以及开车技术服务及保镖(从中交到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后72小时止),从中间交接到交工验收石化五建公司提供配合服务,参加竣工验收,以及SSEC临建;开工日期为2011年10月20日,中交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97天。第五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暂估为8108万元(含现场临时设施350万元)。合同总价是指承包商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在施工中发生的与施工过程有关的特定条件下的费用、为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和合同中规定的各种要求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承包人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是业主或发包人提出需由承包人实施完成的工作或任务,承包人将此类工作或任务视作合同规定的工作同样来实施,且满足业主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质量、进度、安全HSE等各项规定,其发生的费用按集团公司对项目批复概算中相应的内容按招投标确定的降点数来计价。承包人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业主考虑项目进度、人员安排等因素,在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经与承包人协商后可由第三方来实施时,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且无条件的执行,其涉及的施工费用按其工程量相应的承包人合同中扣除。承包人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或业主为了本工程顺利实施而建设的项目现场办公、仓库、围蔽等一切临时设施的费用,经与承包人协商后由实施项目安装的承包人按合同比例予以分摊。如无变更发生,除按合同附件三中1.3条合同总价调整原则进行调整外,合同总价将不做任何其它调整。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合同类型,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石化五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远腾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均未写明签订日期),约定远腾公司承包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建筑工程及业主零星检维修项目,工程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石化化工区内,承包范围包括:1.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项目总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施工直至工程中交以及开车技术服务及保镖(从中交到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后72小时止),并协助、配合石化五建公司完成竣工验收等工作;2.业主零星检维修项目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开工日期为2011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第二条合同价款约定:1.暂估合同价款为3000万元,用于确定进度款支付限额,不作为工程结算价款的标准或依据;因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累计付款数额需超过上述暂估合同价款的80%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暂估合同价款等有关内容。2.工程量,远腾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并应经石化五建公司审核,超出施工图纸的工程量,远腾公司驻工地代表必须于施工后48小时内依次提交石化五建公司专业工程师、费用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审核,石化五建公司审批后,报请业主/总包/监理单位批准;业主/总包/监理单位批准的,其批准的工程量纳入本合同计价、结算;未按前述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工程量,不作为工程付款、结算的依据。3.结算价款计算依据,在石化五建公司与业主/总包SSEC最终结算总价基础上下浮2%,包含远腾公司供应材料费用,包含税金;结算价款计算已依据包含了远腾公司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其他任何费用均不计取;市场价格或政府指导价变化的,以上价款计算依据不调整。4.结算方式,业主/总包SSEC与石化五建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在下浮2%为结算总价款。第三条双方现场代表约定,1.甲方项目经理刘长宽,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2.乙方驻工地代表史海东,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有权代表乙方签署、接受或接收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通知、函件、分包工程结算或任何其他文件。第十条付款及工程结算约定,第二款扣除款项,1.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前,有权扣除各项应扣款项。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偿提供的材料费、机械费、水电汽费、甲方代付款项(如根据本合同代付的乙方工人工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乙方应付甲方的到期债务(如当地建筑市场管理费、定额管理费、人员暂住证费等)。2.乙方施工用水、电、汽,装表计量的,按实际用量和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方规定的单价计费;否则,按工程结算价款的2%计费并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中扣除。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按双方在《行车任务单》中签字确认的台班费计价,费用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中扣除。4.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应向甲方支付的材料费用,从乙方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尾款中扣除。第三款,工程结算,10.3.1结算价款计算依据执行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付款前应扣除各项应扣款项、甲供材料款、甲方或甲方租赁的机械设备的机械费、动力费、甲方代付款项(如根据合同代付的乙方工人工资)、税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它乙方应付甲方的到期债务。10.3.2本合同工程竣工、经业主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应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文件资料并按下列规定编制、提交分包工程结算。10.3.3甲方项目部收到乙方编制的本合同结算文件的,应对其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编制要求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要求的,由项目部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会签确认。乙方未提供完整的竣工文件资料的,不得确认。项目部经营部门在各部门审核会签的基础上对结算文件予以审核并答复乙方。以上工作在30日内完成。乙方对于甲方项目部经营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其提出并举证证明;无异议或在30日内未能就异议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甲方项目部经营部门将其审核后的结算文件报甲方项目管理部复审、审计处审计。甲方项目管理部、审计处应在60日内复审、审计完毕。经甲方审计处审计后确认的结算数额,是本合同最终工程结算价款。第四款工程尾款支付,石化五建公司财务部门接到经审计的本合同工程结算,核实已付远腾公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总额后,经远腾公司申请,除扣留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扣除各项应扣款项外,向远腾公司支付其余工程尾款,但是石化五建公司未收到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方支付的该工程结算尾款的除外。第十一条严禁再分包或转包约定,远腾公司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将其中一部分再分包给其他单位,否则,石化五建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远腾公司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远腾公司应赔偿因再分包或转包给石化五建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2012年,瑞鸿源公司(乙方)与远腾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编号(广石化)分字第1号】(双方均未写明签订日期)。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石化20万吨/年聚丙烯工程土建,承包方式为专业承包,1.5约定结算方式为执行业主制定结算计算方式,1.6工程价格最终以五建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其费用包括乙方履行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风险、保险、税、利润和气候影响等等;甲方以最终审定工程造价为基础收取5%作为甲方的管理费,甲方管理费按业主拨付的进度款逐批收取。合同价款暂估价为2000万元,此款额只作为进度款支付控制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款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工程质量为:材料、配件质量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安装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92%以上,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甲方驻工地代表为史海东,乙方驻工地代表为沈永建。第八条结算及付款中,第一款工程价款结算约定:1.结算价款计算依据执行本合同1.6条的约定;2.乙方施工用水、电、汽费用按业主的规定计费,并按业主核定的费用从乙方每月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3.若乙方使用甲方或甲方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按甲方填写、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行车任务单》中的租赁费另加5%的管理费计价,费用从乙方每月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4.若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其价款应按甲方入库价加5%管理费在乙方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第二款工程付款约定: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作进度计划,作业设备和人员到达作业现场,按规定取得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甲方收到的工程预付款(合同价款10%)和每批进度款经甲方丁苯橡胶项目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公章,然后报甲方项目管理部有关人员审核后,甲方收取管理费后方可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提供支付工程款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2.工程款的支付进程按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的约定执行;3.以上条款均按业主付款情况为准,如业主付款不到位,则甲方给乙方付款根据业主付款情况支付工程款。第十条质量保修约定:1.乙方按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业主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质量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该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执行,防渗漏工程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工程为一年;质量保修金按合同总价5%预留,待质保期满,经双方复验合格后,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质保金后,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乙方;2.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免费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返修费用甲方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2012年,远腾公司(甲方)与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二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双方均未写明具体签订日期)。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石化20万吨/年聚丙烯工程土建,承包方式为专业承包,1.5条约定结算方式为执行业主制定结算计算方式,工程价格以甲方与五建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为基础,(其费用包括乙方履行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风险、保险、税、利润和气候影响等等)收取6%作为甲方的管理费,甲方管理费按业主拨付的进度款逐批收取。1.6条合同价款,暂估合同价款为600万元,此款额只作为进度款支付控制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款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开工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程质量为:材料、配件质量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安装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92%以上,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甲方驻工地代表为史海东,乙方驻工地代表为周杰生。第八条结算及付款中,第一款工程价款结算约定:1.结算价款计算依据执行本合同1.6条的约定;2.乙方施工用水、电、汽费用按业主的规定计费,并按业主核定的费用从乙方每月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3.若乙方使用甲方或甲方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按甲方填写、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行车任务单》中的租赁费另加5%的管理费计价,费用从乙方每月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4.若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其价款应按甲方入库价加5%管理费在乙方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第二款工程付款约定: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作进度计划,作业设备和人员到达作业现场,按规定取得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甲方收到的工程预付款(合同价款10%)和每批进度款经甲方广州分公司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公章,然后报甲方项目管理部有关人员审核后,甲方收取管理费后方可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提供支付工程款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2.工程款的支付进程按甲方和业主签订合同的约定执行;3.以上条款均按业主付款情况为准,如业主付款不到位,则甲方给乙方付款根据业主付款情况支付工程款。第十条质量保修约定:1.乙方按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业主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质量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该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执行,防渗漏工程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工程为一年;质量保修金按合同总价5%预留,待质保期满,经双方复验合格后,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质保金后,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乙方;2.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免费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返修费用甲方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2018年2月,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石化广州分公司的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结算情况:1.石化广州分公司提交了与石化上海公司的《工程结算书》,结算审定价为550688400元。2.石化五建公司提交了与石化上海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签署《工程结算审定表》,送审金额为12182.7467万元,核定结算金额9387.2869万元,核减金额2795.4598万元。后附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明细》载明:土建部分SSEC审定估算价39699400元,其中1.总图、建(构)筑物33168500元、合同范围变化(扣仓库明沟)-436800元,2.给排水建筑2467700元,3.SSEC临设4500000元。3.2019年11月20日,石化五建公司向远腾公司邮寄了《关于五建(2011)广州项分字015号结算的通知》,载经审核,分包合同结算数额为32077066元。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派员到我公司广州项目部核对应承担的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税金。后附《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结算》,载工程项目或单元名称:总图、建(构)筑物SSEC审定结算数额33168500元,合同范围变化(扣仓库明沟436800元,包含在总图专业中,总包SSEC从石化五建公司施工范围内切除,因此不在石化五建公司施工范围,也不在远腾公司合同范围内,非远腾公司施工),远腾公司结算数额(总包SSEC结算金额下浮2%)为32077066元[(33168500-436800)×(1-2%)]。远腾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回复,对分包合同结算金额无法认可,分包合同结算金额无细项,这既不符合行业惯例,也导致我方无法判断结算金额是否合理。我公司下属施工队黄埔二建公司、瑞鸿源公司针对分包合同涉及的工程,于2018年8月、2019年3月先后起诉我方及石化五建公司,并请求支付远超石化五建公司提出的分包合同结算金额。目前其中一件案件已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另一案件虽然已经一审判决,但并未生效,对方极有可能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还无法确定。鉴于分包合同所涉及工程款结算问题处于正在诉讼的不确定状态,法院最终认定的工程结算金额可能与你司提出的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应当在尊重生效司法判决的基础上进行结算为宜。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生效)查明,黄埔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瀚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造价鉴定。建瀚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了《广石化20万吨/年聚丙烯工程土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鉴定项目内容:石化广州分公司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项目中由远腾公司及黄埔二建公司共同确认盖章的《工程量计算汇总表(图纸)部分》的丙烯精制(主框架)、4#路以西道路、公用工程(一)(含油废水池除外)、现场机柜室、丙烯精制(三乙基铝)(基础工程、主体钢筋混凝土部分、附属砼结构部分)、丙烯精制1000单元管廊(201B轴-209轴地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部分、2A轴及401轴的基础和钢筋混凝土部分)等工程内容,及石化五建公司工程签证单的工程内容。鉴定原则:根据《工程量计算汇总表(图纸)部分》及《广州分公司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竣工图》(广州石化档案馆版本)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东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进行计算该项目土建部分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丙烯精制(主框架):1154974.43元;4#路以西道路:777033.58元;公用工程:978200.32元;机柜室:3064313.9元;丙烯精制(三乙基铝):301515.8元;丙烯精制1000单元管廊:545111.66元;鉴定金额合计(不含签证部分)6821149.69元。鉴定情况说明:石化五建公司工程签证单只有签名无双方单位盖章,签证单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签证单的金额只列出作对比参考,涉及金额206739.25元。该案判决认为:建瀚公司为本院经摇珠确定的具有评估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其鉴定过程未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黄埔二建公司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向本院补充提交了混凝土泵送增加费有关措施费证据材料,并要求补充鉴定。本院认为,建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初稿)后,针对黄埔二建公司的质证意见已在复函中就措施费问题进行回复,但黄埔二建公司在提交补充意见时未能就其所主张的混凝土泵送增加费有关措施费一次性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直至建瀚公司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后才提交有关签证单、确认单、收据等材料,黄埔二建公司逾期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其要求补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至于黄埔二建公司提交了有关签证单,主张签证工程量及造价,但该签证单未有其他当事人的签章确认,故本院对于签证单涉及的造价206739.25元不予采信。关于远腾公司应向黄埔二建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金额。根据石化五建公司与远腾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结算价下浮2%,另根据黄埔二建公司与远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远腾公司在结算中收取6%作为远腾公司的管理费。扣除上述费用后,远腾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黄埔二建公司工程款。故黄埔二建公司以其单方编制的结算书要求远腾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工程款支付情况:1.石化广州分公司累计向石化上海公司支付工程款546015856.54元,庭审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确认剩余的保修金4672543.46元,其经审核扣除其中120000元维修费用后,剩余款项将向石化上海公司支付,目前正在履行审批手续。2.石化上海公司累计向石化五建公司支付工程款89179225.6元。3.石化五建公司累计向远腾公司支付工程款28544909元。4.远腾公司累计向瑞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0550000元,累计向黄埔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400000元。
瑞鸿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结算书》,载明:其中施工竣工图部分结算金额39793058.73元;石化五建公司签证结算金额2242228.84元;石化上海公司签证结算金额1692331.5元。其向本院提交了远腾公司盖章的《工程量计算汇总表(图纸)部分》,以及石化五建公司、石化上海公司《工程签证单》复印件,经本院核查石化五建公司签证单中仅有部分有项目经理刘长宽签名,石化上海公司签证单均无项目经理签名。
本院向石化广州分公司、石化公司发出了《补充证据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广州分公司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工程项目的全部工程施工图纸资料,以及石化广州分公司、石化公司对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工程项目的结算资料。石化广州分公司、石化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瑞鸿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会议纪要、移交资料签收表、施工竣工图结算书、上海院工程签证单结算书、五公司工程签证单结算书;远腾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远腾公司向瑞鸿源公司付款的凭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石化五建公司向远腾公司付款的凭证;石化五建公司提交的《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石化五建公司支付远腾公司工程款明细、清单、付款单、收据、机械费明细清单、材料费明细清单、石化五建公司分包工程(劳务)结算表、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定表、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明细;石化上海公司提交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书、向石化五建公司付款的凭证;石化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2018)粤0112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远腾公司从石化五建公司承包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建筑工程及业主零星检维修项目后,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整体分包给瑞鸿源公司及黄埔二建公司,因瑞鸿源公司与远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瑞鸿源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故远腾公司应当向瑞鸿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价款。
关于案涉工程的造价,根据石化五建公司与远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结算价款计算依据,在石化五建公司与业主/总包SSEC最终结算总价基础上下浮2%”“结算方式,业主/总包SSEC与石化五建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在下浮2%为结算总价款”,以及瑞鸿源公司与远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结算方式为执行业主制定结算计算方式,工程价格最终以五建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可知远腾公司与石化五建公司、瑞鸿源公司与远腾公司之间的结算均以上一级的结算价款为依据,依次向下结算。现石化五建公司已经与石化上海公司达成《工程结算审定表》,确定石化上海公司与石化五建公司之间的《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为9387.2869万元,并在《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明细》中明确土建部分-总图、建(构)筑物总价为33168500元,扣除合同范围变化(扣仓库明沟)436800元,土建部分-总图、建(构)筑物造价为32731700元。该结算价格可作为石化五建公司与远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工程造价的基础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下浮2%为结算总价款,本院对石化五建公司在《关于五建(2011)广州项分字015号结算的通知》中提出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结算价格为32077066元[32731700元×(1-2%)]的意见予以采信。
远腾公司承包工程后,已经将工程全部分包给黄埔二建公司及瑞鸿源公司,其在庭审中亦陈述自身并不参与施工,仅抽取相应的管理费。其中黄埔二建公司已经就工程结算提起诉讼,(2018)粤0112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认定远腾公司已经支付的进度款640万元已经足以偿付黄埔二建公司工程价款。本院参考建瀚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及上一手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下浮2%,认定黄埔二建公司与远腾公司的工程造价(未扣6%管理费)应为6684726.7元[6821149.69×(1-2%)]。故瑞鸿源公司与远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工程造价应为25392339.3元(32077066元-6684726.7元),扣除合同约定的5%管理费,工程结算价应为24122722.34元。远腾公司已向瑞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0550000元,尚余工程款为3572722.34元。
关于石化五建公司提出的工程结算款中应当扣除远腾公司使用石化五建公司的机械费;领用石化五建公司物资,应扣材料费;以及水电税等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远腾公司与瑞鸿源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问题,上述扣款应首先在石化五建公司与远腾公司之间进行结算,远腾公司、瑞鸿源公司对扣款本身亦持有异议,相应扣款项目及金额未经各方充分举证及质证,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宜一并进行处理,石化五建公司、远腾公司、瑞鸿源公司可就上述扣款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多年,远腾公司与石化五建公司长期未进行结算,远腾公司怠于履行与石化五建公司结算的义务,不正当地阻碍其与瑞鸿源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的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远腾公司应向瑞鸿源公司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关于工程款中剩余5%的保修金,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多年,质量保修期已届满,保修金的支付条件亦已成就,相应的保修金应予支付。综上,本院确认远腾公司应向瑞鸿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3572722.34元。
关于瑞鸿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本院认为2019年11月20日,石化五建公司向远腾公司邮寄了《关于五建(2011)广州项分字015号结算的通知》,要求远腾公司进行结算,远腾公司未予结算。远腾公司怠于履行与石化五建公司结算的义务,导致与瑞鸿源公司的结算亦无法进行,瑞鸿源公司要求远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考虑远腾公司收到《关于五建(2011)广州项分字015号结算的通知》后,履行两次结算所必要的时间,以及(2018)粤0112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本院酌情确认远腾公司向瑞鸿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关于瑞鸿源公司要求石化五建公司、石化上海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石化五建公司、石化上海公司与瑞鸿源公司均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其亦非发包方(业主方),瑞鸿源公司要求石化五建公司、石化上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瑞鸿源公司要求石化广州分公司(石化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查明事实,石化广州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进度款,并不存在欠付款项的情形,瑞鸿源公司要求石化广州分公司(石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瑞鸿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2722.34元及利息(利息以3572722.34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瑞鸿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31元,由原告深圳市瑞鸿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0549元,被告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82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黄若晴
人民陪审员  李瑞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钟 陈
书 记 员  姚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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