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1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原告:***娴,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东城逸家小区。
被告:黄炳超,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中区。
被告:***,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中区。
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聂军,董事长。
原告***、***娴与被告黄炳超、***、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娴依据与被告黄炳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炳超、***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不动产东城逸家小区1栋2-403房屋位于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裁定案件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两基层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言,房屋买卖行为本身仅仅是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由此引起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而不是物权纠纷,该类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黄炳超、***住所地的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3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富建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