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6821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亮,济南市中嘉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聂军,董事长。
第三人:济南中豪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传敬,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南中豪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