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131号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申请人:***娴,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阳,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红燕,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88811N。
法定代表人:聂军,董事长。
申请人***、***娴与被申请人王红燕、***,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娴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红燕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东城逸家房地产开发项目2-2号地块住宅及其配套公建1号楼2-403(实测为历城区)房产(合同编号:销售(字)201617310115,保全价值170万元)。申请人***、***娴于2022年1月26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70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诺在担保数额范围内无条件赔偿因申请保全人***、***娴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上述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红燕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东城逸家房地产开发项目2-2号地块住宅及其配套公建1号楼2-403(实测为历城区)房产(合同编号:销售(字)201617310115,保全价值17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娴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