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1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琦(系**、***之子),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聂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与***、**之间口头达成协议,**以***、**的名义购买济南市鼎秀家园小区的涉案房屋。**向**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明确告知**及其前夫董金峰其不同意借名买房,**、董金峰遂要求***、**返还相应购房款,**于2019年6月14日已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了**。据此,本案应当认定**与***、**之间达成的协议于2019年6月14日已经解除。关于涉案**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应以**、***与城投公司之间的签约价款及**与***、**解除协议之日的房屋评估价作为依据。一审按照2021年5月11日的涉案房屋评估价作为计算房屋差价损失的依据,该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李莎莎
审 判 员 焦玉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乔 馨
书 记 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