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2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强,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湛明,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增新,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聂军,经理。
上诉人李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志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李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志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魏希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