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米兰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财保53号

申请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澳门路121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64354K。

法定代表人:邢路正,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米兰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52804L。

法定代表人:许广艳,董事长。

担保人: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81412233X。

法定代表人:王红,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米兰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韶关路XX号X、X栋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米兰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韶关路XX号X、X栋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宜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心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