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米兰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许广艳,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邢路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米兰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801703.1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本案,执行费56409元。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7648637.96元,扣除执行费56409元后,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剩余案款7592228.96元因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无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傅庆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