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城投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城投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8号地下2层A49。
法定代表人:曹继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投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10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有余额很少的银行存款,因与执行标的差距过大,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被执行人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
5.2021年8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10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琨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朱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