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世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世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街道颐中皇冠假日酒店1210-1218。 法定代表人:考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世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2民初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世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本案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标的为案涉219个车位,涉及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而引起的物权纠纷,系不动产纠纷,应当由案涉车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诉讼中也需要法院至现场查明车位的性质、状况,由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加方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与上诉人存在车位买卖合同关系,故车位系合同标的物,本案系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