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652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73号204,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94********。 被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