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尚井餐饮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2民初6287号
原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6435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尚井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尚井餐饮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遗漏当事人致被告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3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辛双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