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54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丰。
第三人:郭长翔,男,1998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第三人郭长翔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