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85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428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3栋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4110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赵淑雄,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赵淑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赔偿款2246534.08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741.77元,受理费24440.3元)及本案执行费25487.16元,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彭伊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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