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执9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圣人大街西1号。
负责人:刘国亮,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开发区武洛街移动大楼A座。
法定代表人:魏春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丽芳,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崔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名下的尼桑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名下的江铃全顺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名下的江铃全顺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名下的尼桑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名下的尼桑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