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晋城市知智燃气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2211号
原告:**,住高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晋城市知智燃气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高平市供电公司。
负责人:宰某。
被告:高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任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祈某。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
原告**与被告晋城市知智燃气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高平市供电公司、高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525元,应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申占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晓燕
书 记 员 张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