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6577号之一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移动大楼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中,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长治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罗 曼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