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6581号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移动大楼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中,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长治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移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爱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西移动立即停止对爱上公司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山西移动在其官方网站(www.189.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0日刊登侵权声明、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山西移动赔偿爱上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事实和理由:爱上公司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委托运营全国唯一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负责与广电播出机构、电信运营商开展IPTV业务合作,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地方分平台对接。2020年7月1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其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IPTV(包括但不限于IPTV、中国电信的ITV、智***、中国联通的***、****、中国移动的互联网电视以及符合国家关于IPTV定义和/或管理的商业模式)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传播、延时传播、定时播放等形式)、点播(交互式传播等形式)、提供之权利,即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组织权、广播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在全世界范围内以独占排他的形式授权给爱上公司行使,且爱上公司有权针对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爱上公司发现山西移动未经授权擅自在其IPTV业务中向用户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节目的“直播”“点播”和“回放”服务,所涉内容涉及CCTV1综合频道及该频道下的《故事里的中国》《正大综艺》《等着我》节目。山西移动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对爱上公司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此外,通过IPTV向公众传播、提供电视/视频节目是爱上公司及山西移动经营的核心商业服务,二者在该领域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电视/视频节目授权传播制度是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稳定商业模式,山西移动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IPTV提供前述电视频道信号及电视节目的“直播”“点播”和“回放”服务的行为,分流了爱上公司的用户流量,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山西移动的涉案行为亦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爱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山西移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爱上公司所主张的涉案行为仅在山西省范围内传播,并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山西省,依据“两便原则”和“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依照爱上公司的主张,被诉侵权行为系山西移动未经授权擅自在其IPTV业务中向用户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节目的“直播”“点播”和“回放”服务,该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中,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鉴于爱上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山西移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董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