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48号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00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移动大楼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长治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因各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