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0民初470号
原告:上海森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弋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文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向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镔,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森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文忠、被告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镔、杨维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森允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XXX室房屋天花板上被其打穿的洞全部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给的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室及1419室造成的经济损失58,590.10元(包括吊顶及墙面恢复费用16,400元、更换地毯费用16,000元、装修期间造成无法使用的相当于租金损失21,863.04元及物业费损失4327.06元);3、判令被告对原告受损的书橱、办公桌、茶几予以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上海森允进出口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层的业主。2017年7月31日早上,原告发现1418、1419室房间内的吊顶出现多处渗水,致使办公室被水浸泡,装修及家具、地毯等受损。原告随即联系物业及15楼业主。经查后确认系15楼所设置的饮水机水管漏水后渗透至1418、1419室。此次漏水导致1418、1419室房间的吊顶出现多处水渍并脱皮,南墙护板、门框、墙纸出现开翘、霉变,地毯出现多处霉点。原放置在房间的书橱、办公桌及茶几存在局部脱皮、开裂或鼓包。后原告与被告就维修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原告只好自行维修并更换受损地毯、重新购置了办公桌。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发现14层天花板上存在排列整齐的洞,认为是被告安装地板所造成,这使得房屋本身受到严重损坏并存在安全隐患。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原告诉请来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第一条,被告表示同意修复。对于第二条诉请,被告对于漏水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漏水后的经济损失无法确认。原告没有保留维修前的现状,也没有证据保存。原告此次的维修费用是否与本案有关以及维修水平是否符合本案损害程度,无法认可。原告提出的天花板修复费用、更换地毯等费用被告无法确认,装修费用标准亦难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必要购买16,000元的地毯,且地毯面积与单价被告亦无法核实。同时该房屋在原告入驻前就已经装修完毕,此次漏水没有给原告造成如此数额的损失。装修期间造成无法使用的相当于租金损失及物业费损失被告不予认可,漏水并没有造成这么长的维修时间。另外对于物业费,是按照19元/月/平方的标准计算60天,计算标准过高。对于第三条诉请,因原告无法举证家具在此前的状况,而且上述物品在此前并非全新。所以被告不同意对上述家具进行修复。原告也无法举证上述物品的受损与漏水有关。最后,书橱现在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损害行为关联性无法认可,书橱并非原告购买,智钧公司与原告公司并非关联公司。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原告上海森允进出口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杨浦区。
2、2017年7月31日,因被告设施问题导致原告房屋漏水,结合视频及录音资料,可确认漏水情况及损害位置,此次漏水造成天花板、墙面、地毯及家具受损。
3、2017年8月17日,上海智钧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清洁服务费,由上海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2400元,发票备注“金座1419垃圾清运”。2017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至上海智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摘要“书橱赔偿款”。同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至上海智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摘要“还代付清洁服务费”。
4、2017年8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6,000元至上海红星美凯龙装饰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摘要“付波联地毯家居经营部地毯款”。并提供发票一张,地毯发票金额为16,000元。
5、2017年10月10日,原告与上海邮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单一份,结算价格为14,700元,优惠后价格为14,000元。2017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4,000元至上海邮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摘要“装修款”。并提供当日发票一张,装修费发票金额为14,000元。
审理中,被告表示其为上海市国权路XXX号XXX-XXX室房屋租赁方,并同意对打穿的天花板进行修复。原告表示书橱及办公桌材质并非实木。
此外,经承办人至现场查看,原告处办公桌底部存在浸泡后脱皮情况,茶几两只脚存在细微裂缝,书橱存在小部分脱皮情况。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于庭审中就天花板穿孔一节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修复穿孔部位,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因用水不当导致原告房屋漏水受损,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提供的书橱赔偿款系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约定,同时根据原告房屋原装修新旧程度、漏水受损范围、使用折旧程度以及家具材质,考虑到实际支出的垃圾清运费及装修费,本案的装修以及家具损失金额酌情确定为2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及物业费损失,考虑到房屋修复对原告确实会造成的影响,结合1418-1419室的房屋面积为66.24㎡和47.63㎡、漏水受损范围及修复时间,本院酌情支持修复期间及漏水期间部分租金及物业费损失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XXX室房屋天花板上穿孔部位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二、被告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森允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28,000元;
三、原告上海森允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原告上海森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秀贤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礼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