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04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16380337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大厦B座4楼3A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23285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高歌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云南***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做出(2023)辽0112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3,6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3,636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费4,838元,由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