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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技有限公司与***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04号 原告:云南***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16380337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大厦B座4楼3A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23285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高歌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云南***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信股份有限 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共计893636.18元;2.本案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77231部队BJ2021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采购框架合同》。***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承建77231部队BJ2021工程,合同金额为561492.6元。后双方于2022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修改为548933.96元。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现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被告扣除质保金后尚有362586.18元工程款未支付。2022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在线学习室、网络学习室设备采购采购合同》,***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承建北京市房山区某单位的在线学习室、网络学习室,合同总金额为565500元。原告依合同完成该项目后,被告扣除工程逾期罚款和质保金后,欠付工程款531050元。现原告所承建的两个项目均已完工并通过用户单位验收结算。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如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沈阳市浑南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管辖;2、将不同项目、不同合同的争议作为一个案件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将本案分别移送至涉案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和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合听证会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引发的纠纷,被告住所地在沈阳市浑南区,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同时,本案系因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引发的纠纷,且案涉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均系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故可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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