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853号
申请人天津强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925284279,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四平西道114号福星大厦15-1605-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23285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71,109.34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且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71,109.34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