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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强达科技有限公司、***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853号 申请人天津强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925284279,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四平西道114号福星大厦15-1605-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23285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71,109.34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且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71,109.34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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