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辖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大厦B座4楼3A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2民初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